正在阅读:影院不让带零食?工商部门表示属侵权行为影院不让带零食?工商部门表示属侵权行为

2015-03-17 08:42 出处:PConline原创 作者:佚名 责任编辑:yaojia

  很多影院其实已经表态,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,影厅已不再强行限制,观众只要不带有异味的外带食品,一般都可以入内。

  一份公开资料显示,仅万达院线在2013年爆米花品项收入就高达3.9亿元。一些观众认为,影城自售食品的高额利润或许是不许外带食品的重要诱因。

  影院单方约定,属于无效条款

  法律界人士认为,影院属于经营文化产品的企业,无限制或要求观众行为的权利,因此“谢绝外带食品”等规定是单方面约定。

  “消费者从影票购入时起,即与影院形成消费合同法律关系,观影是该合同的主要内容。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协议,影票背后的“谢绝外带食品”等字眼是影院单方设定的内容,是强加给消费者的“霸王条款”,属无效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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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消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

  所以,从现在开始,如果影院以观众带外购食品为由,限制或拒绝持票人进入影院观影,导致消费者无法顺利观影的,这是对持票人合法消费权的侵害,属侵权行为。

  在影院消费上,观众对于商品有选择权,店家应行使的只是建议权,不应用“行业规定”来强行限制观众。

  一方面要维权,一方面要自重

  部分影院一直禁止观众外带食品,与多数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有关。此类侵权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权益损害虽然较小,但实际上也是当前影院为自身环境考虑的出发点之一。目前的确在很多影院存在着观众素质导致的乱扔垃圾,吃零食的声音过大,或者将有味道的食品带入影院影响他人观影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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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影院和观众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,影院希望维持良好的观影环境可以理解,但实现这样的目标不必通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生硬方式实现,而且影院自售的商品价格大多高于影院外商店的同等商品价格,只允许购买影院自售食品的规定难免会有“店大欺客”的嫌疑。

  但是,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,也应提升自己的文明素质,站在大局的角度上,只有影院和观影者双方达到了一个默契点,才能够让这种存在于影院行业如此之久的潜规则得到彻底消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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